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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平凉西路16街坊土地储备项目房屋拆迁告居书
尊敬的居民:
经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准,由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于2009年2月10日核发了杨房地拆许字2009第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您居住的房屋列入本次拆迁范围。
本基地拆迁人: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拆迁实施单位:上海桥盛拆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土地储备。
为使本基地拆迁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将有关拆迁政策、法规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如下:
一、本基地适用的主要政策法规
(一) 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二)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三)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四) 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 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 市、区有关部门的其它相关文件
二、有关拆迁补偿安置主要事项的说明
(一) 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对象的确认
拆迁人依照《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本告居民书中所指的户若无特别说明均为房屋产权户或公房租赁户。
(二) 关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根据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
房屋 类型 |
独立 住宅 |
新里 住宅 |
新工房(无电梯、成套) |
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 |
旧里 住宅 |
简屋 |
换算 系数 |
1.83 |
1.82 |
1.98 |
1.94 |
1.54 |
1.25 |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对于没有违章建筑或虽有违章建筑但不要求补偿的,予以每户人民币10000元的奖励
(三) 关于房屋拆迁评估
本基地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由经拆迁当事人选举产生的房屋估价机构上海申杨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评估。评估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三、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细则》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以下称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拆迁居住房屋,还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以下称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按《细则》规定进行选择。
(一) 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1、 拆迁未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 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本基地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本基地最低补偿单价×价格补贴系数。
4、 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高于本基地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本基地最低补偿单价×2-市场评估单价)×价格补贴系数。
(二) 价值标准房屋调换
1、 安置房地点:本市创业路66弄、鹤林路298弄、龚华路406弄、龙东大道5401弄等,安置房具体地址及房屋价格详见基地公示栏。
2、 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按照《细则》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
(三)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1、 安置房地点:本市创业路66弄、鹤林路298弄、龚华路406弄、龙东大道5401弄等,安置房具体地址及房屋价格详见基地公示栏。
2、 符合《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属于户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的,应当以合并后的建筑面积计算户建筑面积。
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支付房价款;符合(沪房地拆【2005】260号文)规定的免收超面积部分购房价款的适用对象除外。
3、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按照《办法》执行。
四、本基地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保障托底补贴办法
对于本基地的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拆迁居民,在被拆除的住房建筑面积按《细则》规定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人按以下情形给予补贴:
(一) 保障托底补贴对象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对于本基地居住困难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的被拆迁居民户,可申请保障托底补贴。
1、 保障托底补贴对象的认定标准
参照《办法》中的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保障托底对象:
(1)2004年1月1日以后,户口从本市“其他住房”内迁入拆迁范围的;
(2)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合计有两处及以上成套住房或一套以上非普通住房的;
(3)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不属于居住困难对象的,或弄虚作假取得保障托底补贴对象认定的。
本市有“其他住房”,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在本市他处拥有私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住房使用权的;
(2) 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名义在本市他处购买住房的;
(3) 因本市他处房屋拆迁获得补偿安置的(包括货币、房屋补偿安置);
(4) 将本市私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住房货币补贴的;
(5) 未成年人,其父母有以上情形的。
2、 保障托底补贴对象的认定程序
参照《办法》中的应安置人口的认定程序进行。
(二) 保障托底补贴的标准
经认定符合上述标准的被拆迁居民户,在被拆除的住房建筑面积按《细则》规定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后,拆迁人再按以下托底面积标准给予保障托底补贴:
1、 认定后保障托底对象所在户的原住房建筑面积,如低于下表标准的,可按照下表确定的保障托底标准予以补贴:
保障托底对象(人)
|
1 |
2 |
3 |
保障托底面积标准(㎡) |
40 |
55 |
70 |
保障托底对象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增加20平方米。
2、 保障托底面积与原住房建筑面积(包括居改非部分)之间的差额面积,参照本基地提供的异地市属配套商品房的平均单价人民币50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贴。
(三) 最低补偿单价补贴
1、 房屋拆迁的最低补偿单价及价格补贴标准
本基地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根据杨府发【2006】第28号文规定执行。房屋拆迁价格补贴系数为25%。
2、 最低补偿单价补贴
根据杨府发【2006】第28号文规定,本基地属于三类A级(简称3A)低段,最低补偿单价为人民币8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因本基地被拆迁房屋目前市场价已经高于同类拆迁房屋最低补偿价,本基地现根据原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公式向被拆迁居民发放最低补偿单价补贴:最低补偿单价补贴=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25%-按《细则》规定计算的价格补贴。
最低补偿单价补贴适用于选择货币补偿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的被拆迁居民。
五、拆迁补助费
(一) 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居民,搬家补助费=认定的原住房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低于500元的,按500元一次性发放。除此之外还将为居民提供免费搬场一次。
(二) 家用设施移装费
1、 电话移装费每台200元;
2、 管道煤气移装费每台200元;
3、 有线电视移装费每台240元;
4、 空调移装费每台400元;
5、 热水器移装费每台300元;
6、 自行申请安装的10安培以上的电表,宽带、有线通凭付费收据按实结算。
六、本基地签约搬迁奖励办法
本基地的补偿奖励中涉及到的奖励期限具体为:
酝酿期从2009年4月9日至2009年6月7日(4月19日正式签约);
一奖期从2009年6月8日至2009年7月17日;
二奖期从2009年7月18日至2009年8月6日;
三奖期从2009年8月7日至2009年8月26日。
(一) 速遣费
1、 酝酿期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每产权户(租赁户)人民币50000元奖励;
2、 一奖期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每产权化(租赁户)人民币40000元奖励;
3、 二奖期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每产权化(租赁户)人民币30000元奖励;
4、 三奖期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每产权化(租赁户)人民币20000元奖励;
(二) 签约配合奖
被拆迁户配合拆迁人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每产权户(租赁户)给予人民币20000元奖励,并按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 签约即搬奖
凡在签约当日起十天内搬迁交房的居民,每产权户(租赁户)给予人民币10000元奖励。
(四) 整体签约搬迁奖
1、 按事先划定的被拆迁居民户数组成的组为单位(详见基地公示栏)
如在酝酿期内前40天(2009年4月9日——2009年5月18日)全部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每产权户(租赁户)奖励人民币20000元。
如在酝酿期内后20天(2009年5月19日——2009年6月17日)全部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每产权户(租赁户)奖励人民币15000元。
如在2009年6月8日——2009年8月26日内全部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每产权户(租赁户)奖励人民币10000元。
2、 按事先划定的被拆迁居民户数组成的块为单位(详见基地公示栏)
如在酝酿期内前40天(2009年4月9日——2009年5月18日)全部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每产权户(租赁户)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如在酝酿期内后20天(2009年5月19日——2009年6月7日)全部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每产权户(租赁户)奖励人民币8000元。
如在2009年6月8日——2009年8月26日内全部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每产权户(租赁户)奖励人民币5000元。
3、 以整个拆迁基地为单位
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全部签约搬迁完毕的,每产权户(租赁户)再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七、本基地选择完全货币补偿及选购商品房的办法
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不再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各类商品房的被拆迁户,在上述货币补偿款、各项补贴和奖励的基础上,每产权户(租赁户)奖励人民币80000元,同时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人民币2000元奖励。
(三) 货币补偿安置后选购本基地提供的商品房的办法和奖励
1、 本基地提供的商品房地址
本区商品房地址:河间路688弄、河间路555弄、安图路18弄、双阳支路28弄等(房屋具体地址及房屋价格详见基地公示栏)
外区商品房地址:瑞浦路77弄、瑞意路399弄、海鹏路301弄、金钻路669弄等(房屋具体地址及房屋价格详见基地公示栏)
2、 选购本基地提供商品房的条件
(1) 凡选购本基地提供商品房的被拆迁户,必须先行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后,再选购本基地提供的商品房,并不再享受完全货币补偿的奖励。
(2) 每一户被拆迁户可以根据原住房房型及人员结构购买一套本基地提供的本区商品房(先签约,先选择,选完为止)。
(3) 对于人员结构复杂、居住确有困难的家庭,如要求购买两套及两套以上房屋,需经街道会同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等组成的评议小组审核通过后,可以在购买一套本基地提供的本区商品房的基础上再购买本基地提供的外区商品房,但总价值不超过补偿总额的110%
3、 选购本基地提供外区配套商品房的奖励
货币补偿后选购外区配套商品房的(购买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按选购房屋每套给予人民币80000元奖励。(注:此项奖励只对实际购买者有效,如先预订而后实际未购买者,奖励取消)
八、费用发放
被拆迁人应得的拆迁补偿安置款和奖励费等费用,在搬迁完毕后30日内发放(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有关情况的公示
本次动迁工作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本基地实行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在拆迁组办公室设立公示栏,根据拆迁工作进程陆续公布、公示与拆迁补偿安置密切相关的信息,请居民及时关注。
拆迁工作人员和被拆迁居民应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协商,拆迁工作人员将严格遵循廉政制度和回避制度,不以职谋私、不接受住户的吃请、钱物礼品,希望广大居民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帮助。
如对上述内容有疑问,可到拆迁基地办公现场向工作人员咨询。
基地拆迁办公地址:霍山路481号 基地电话:65452165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
监督电话:65128366
同时在拆迁过程中,希望广大居民注意做好拆迁过程中的家庭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祝大家早日乔迁新居。
拆迁人: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
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
拆迁实施单位:上海桥盛拆迁有限公司
2009年4月9日